出行公司保险采购二次(第四包:营运性质-天津市)项目流标公示
公示结束时间:2021-11-28 19:50:33
我公司受一汽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1-10-11发布公告(发出邀请书),对出行公司保险采购二次(第四包:营运性质-天津市)项目(标段编号:0736-ZB20212185/02)进行招标采购,该项目因故流标。
一.流标原因:经评审无合格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投标人被否决情况:
被否决投标人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投标报价 | 1)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对其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修正; 2)投标报价不得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3)最高投标限价: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不合格 |
被否决投标人一: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投标报价 | 1)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对其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修正; 2)投标报价不得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3)最高投标限价: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不合格 |
被否决投标人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招标文件中未被列为重要指标的其他指标(条款)-1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不合格 |
2 | 招标文件中未被列为重要指标的其他指标(条款)-2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不合格 |
3 | 招标文件中未被列为重要指标的其他指标(条款)-3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不合格 |
三.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将《异议书》上传至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https://etp.faw.cn/)。《异议书》由异议人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人签字并盖章,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保证其提出异议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异议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2)《异议书》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
3)异议没有明确请求的,或者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4)异议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
5)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错误的;
6)未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上提出的。
3、异议处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名称: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3462号
联系人:张龙天
电话:0431-81868629
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5日